夫「建築技術規則」也,乃立法者於建築法授權,交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職掌訂定者。核其法源位階,屬法規命令,係建築管理公法上之管制,有涉 及此,悉應遵行照辦。觀其通部,凡千餘條,蓋技術與細節事項爾。自發布 以來,逾七十載,修正頻繁,將近百次,猶未臻圓滿,較之他法,尚屬罕見 ,稱建築科技進步發展致使,然探其典故,實國家機器亦假此繩束鑽營,誠 官民鬥爭肇也,一如韓非云:「法與時轉則治,治與世宜則有功。」
吾國政體,乃民主法治也。法治者,依法而治,非以法治人。是其完善 之重,當公私一體,通曉法意,涵攝合致,不存舛誤,非各表其識。若此, 則如北辰居所,眾知所指,以茲為助,處曠無憂,海行不愁。
然成文法撰寫規制,自清末以降,博引東瀛、歐陸之學,揉合中外,自 成文化,簡潔有餘,不乏難懂。黎民百姓,若非諳歷於此,殊難知其文義。 民初五四先聲,白話興起,今已為顯學。現代之人,莫不直書其言。是故兩 相疏遠,常生未解之嘆。
同一律令,循法者未能知之,執法者自釋解之,豈不謬乎?遂舉筆述作 ,期盡棉薄,解生徒及好學者惑。起心動念,僅止乎此,非為考試編著。嘗 有驀生告知,遍翻陳架,僅此冊能懂,聞悉欣慰。憶及當年,亦曾困頓,今 能提攜新後,所願償矣。
自付梓后,各界惠顧,僅周餘歲,即已四刷。吾深居簡出,並無廣交, 亦非公輸門下,結識無多,捧場而購幾希。以價格彈性論,殊為難得。何故 也?自忖應是符合讀者所需。甚幸!
適逢前版售罄,法規將修,遂以前輩指謫為念,動工整編,端正透視, 邇言增註,校勘前誤,冀悅目與豁然齊效。蓋埋首此類素牘,實為苦事也。
成事如築廈,斷非獨木可支;畢功似行遠,定有坎坷阻途。謹此銘謝吾 師黃春癸警官、張仕賢律師及許學禮、謝文泰、劉獻隆、何昆芳諸建築師好 友們,沿路攙扶提攜,方不致踉蹌踽踽。
職是,耑再為序。
謝仰泰
公元2017年5月 于臺中南屯